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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五百八十三章 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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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仅“为了我”是自私的,而且“为了我们”也可以是自私的。



    正因为如此,才能够使用“集团私利”,“民族私利”这类概念。

    之所以具有矛盾性,在于人的**冲动、在于人的贪婪、在于相对人的**(生理的、社会的)财富、利益的稀少是常数,而且,这种生理的、社会的**不总是能被有效的抑制。所以,矛盾冲突不可避免。



    圣雄甘地说:“按每个人的需要来说,东西是够用的,但按每个人的贪欲来说,就不够了。”他所说的“贪欲”就是指的以生理需要为基础的社会**的冲动。



    例如:仅就个人的生理需要而言,每个人有几双鞋子穿,能够保护脚,便于行走,能够替换,鞋子是够了的,但如果穿鞋子是为了追求一种美的精神享受,是为了显示自己的社会地位优越于他人,那就会像猴子国的马---科---斯夫人,拥有三千双鞋子仍嫌不足。


    人的利益既具有统一性,那么,依据利益统一性的原则行事,从自己或该集团的利益要求出发,以利他作手段,最后达到利己的目的,兼具利己利他的客观效果的行为及指导这种行为产生的观念。笔者将其称为“合理自私”。



    人的利益既具有矛盾性,那么。依据矛盾性原则行事,不仅从自己或该集团的利益要求出发。且以损害、牺牲他人、社会的利益为手段,最后达到损人利己的效果的行为与指导这类行为产生的观念,笔者将其称为“恶性自私”。

    让大家看看“蛋糕理论”:就一个已经生产出来的蛋糕而言。必然是资本家分得愈多,工人分得愈少;反之。工人分得愈多,资本家分得愈少,这是任何人的意志都无法改变的。然而,这个定量蛋糕的分配能够引起生产下一个蛋糕的量的变化。



    资本家在反复的实践中已经明了,如果在现有蛋糕的分配上,他分得太多,工人分得太少,那就会因为这次分配挫伤了工人的生产积极性,下一个蛋糕可能生产得更小,这就意味着下一次蛋糕的分配,资本家如果不是比上次分得较少,至少很难分得更多。



    相反,如果他这次分得相对少些,给工人分得相对多些,由于刺激了工人的生产积极性,下一次蛋糕生产得更大,这样,工人可能比上次分得更多,资本家也分得更多。



    人追求最大利益,资本家追求的是总产品的总利润,他懂得“一五得五”,但他更明白“二四得八”。



    因此,与其说资本家是由自私变得不那么自私,勿宁说是由近自私变到了远自私。



    当然,上述分析舍去了一些东西,实际情况远为复杂,但基本道理就是如此。那种认为工人与资本家的利益从根本上是对立的观点,只能就静态的意义上,即定量蛋糕的分配上说得通。从动态的意义上,从一系列蛋糕的分配上看,不如说工人与资本家的利益有统一性。



    如果资本家与工人的利益只有矛盾性而无统一性,资本主义制度是绝对不可能存在几百年且仍在发展的。



    与自私的划分相对应的是人的道德划分:前面提到,人的道德行为、观念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a、损人利己,b、利己利人,c、舍己利人,依据人在表现三种不同道德、观念及行为的相对多寡,可以将人在道德上分为三种类型,a、恶性自私者;b、合理自私者;c、大公无私者。



    恶性自私者较多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持恶性自私观念的人,不仅第一位考虑的是自己的利益,而且常常企图夺取他人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个人利益。一遇机会,他们就这么干。从小小的偷窃、诈骗,到杀人越货、到窃国大盗。



    他们较少有同情心、良心,在他们的人生哲学中,人与人,恰如狼与狼,而现实世界则恰恰又是“狼多肉少”,因此,仅有一个规则:弱肉强食。所谓良心、道德、统统是糊弄人的。



    尽管在很多情况下,他们也将这些漂亮、美妙的词句挂在口上,但那不过是幌子,是为了更巧妙、更方便地骗取、掠夺他人、社会的利益。



    如果恶自私者没有掠夺、侵犯他人、社会的利益,则往往是因为惧怕他人、社会力量强大的结果,他们害怕“偷鸡不成,反被打断一条脚。”他们遵守道德法律。不过是驴子服从鞭子。



    恶性自私者是社会的祸水灾源,一般。他们只占社会的少数。



    合理自私者在社会生活中,首要考虑的也是自己的利益。“能否给我带来利益”是他们绝大部分行为的出发点。但是,与恶性自私者相比,合理自私者一般反对损人利己,“自己活,让别人也活。”他们要求自身的利益,但常常愿意用正当手段(即一般道德标准所允许的)来满足。



    比起恶性自私者,他们较多同情心、良心,较有可能表现利他的行为;但比较大公无私者,他们又较不愿意为他人、社会作出牺牲。合理自私者即普通意义上的“好人”。但一般谈不上“崇高”。



    合理自私者是社会的大多数,甚至绝大多数,他们是社会稳定的基本因素。



    因为他们占的比例最大,也是推动社会前进的最大力量。



    大公无私者较多的表现利他的行为,具有崇高的品德。为了国家、人民的利益,他们更容易作出牺牲。他们中的许多人,为了他人、国家、民族的利益,以献出人最宝贵的生命为代价而名垂青史,光照千秋。



    只要人类没有全部发疯。大公无私者就将永远在人类史上占有最高的道德席位,他们是不朽的。



    不幸的是,迄今为止,大公无私者始终未能在人类社会中占有多数。他们之所以超群拔类,从某种意义上看,正因为他们人少。虽然为号召向这类人看齐,人类消耗了无以数计的人力、物力。但仍然没有使他们成为“多数派”,——这本身也许就足以说明问题。



    关于三类人的纯经验描述。无疑是十分粗糙的,但大致的轮廓应不会错。



    应当指出,三类人都不是“纯粹”的。既不存在纯粹的恶自私者、亦不存在纯粹的合理自私者、大公无私者。



    倘若人确实能自我改造与被环境改造,那么作为个体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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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群体内没有“为了我”的利益冲突,但群体之间,却存在“为了我们”的利益的冲突。



    假设必须是“为了我”(个体)的利益才可称为“自私”。“为了我们”(群体)的利益就不能称为自私,或只能称为“无私”,那么。当现代社会的法西斯集团的个体成员为了其集团的利益而不惜牺牲个人生命的时候,(如小日本的神风队员)是不是也不能称这些法西斯分子是自私的呢?或者。还必须称他们为大公无私者呢?


    生活在这个时代的个体成员,没有个人私利可言, 总是把集体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



    为了集体的利益或其他成员的利益,个体乐于牺牲自己。然而,持这种理论的思想家、理论家又用他们所了解到的、关于这个时代的历史知识告诉人们,生活在该时代的群体(氏族、部落、部落联盟)之间也会为了争夺猎场、牧区等发生冲突,也就是说。一方面群体内没有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却存在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解释两种不同的现象?


    用自私的相对性则能很好地解释上述现象,就个人与群体的利益关系而言。为了群体的利益而牺牲自己,这是无私的;就个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言,这种个体的行为又是自私的。


    如果上述分析站得住脚,那么,即便古代群体内完全没有个人私利,没有利益冲突(这个问题后面还将讨论),仅从群体间的利益冲突看,自私是古己有之,而并非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明了这一点,是理解自私何以能够导致人们合作,且可以达到既利己又利人(互惠)的客观效果的关键所在。

    任何个人、集团同他人、另一集团的利益总是既具有现实的统一性,又具有现实的矛盾性。



    之所以具有统一性,是由于任何个人或集团,在与他人、另外的集团合作时,具有比他们各自单独行动时获取更大利益的现实可能。进一步讲,获取更大利益的现实可能是建立在分工的优越性与整体力量大于部分力量的简单之和的客观基础之上的。

    认识自私的相对性,对于回答自私是人类存在即存在,还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个问题,有十分重要的启示。



    一种理论认为,古代社会(原始社会的早期、中期)人是不自私的。由于生产力水平决定生产资料公有,共同劳动,使得个人利益总是溶于集体利益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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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就母亲与儿子之间的利益关系看,母亲是无私的,但就母亲儿子与社会、他人的利益关系看,母亲又是自私的。

    人的利益有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分。相应的,人的自私可分为“近自私”和“远自私”。为了个人或集团眼前利益的意识及行为,可称为近自私;与此相对,为了个人或集团长远利益的意识及行为,可视为远自私。



    人之聪明、狡诈,人之利益关系的复杂,极重要的原因之一。即在于人能够为长远利益而牺牲眼前利益。



    人追求最大的利益,但这个最大的利益是从整体、长远着眼的,而整体的、长远的最大利益的获取,往往需要以眼前、局部利益的牺牲为代价。


    所谓“将欲取之,必先与之,欲取之以李,需先投之以桃”。为了利己,人可以先利他,为了损人利己。人亦可以先利他,这两类行为,从静态的意义上,从一个行为。甚至一系列行为看,都极易与“无私的利他”相混淆。



    所以,远自私的概念。对于从动态的意义上把握理解人的利益关系,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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